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協同會
3030差傳小組作業規定
第01條 依據
為使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協同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差傳事工推動能有所依循,特依據本會《教會聯合會章程》第25條及36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第02條 差傳事工宗旨
一、擔負世界宣教責任,差派宣教士往海外開拓、佈道。
二、推動、傳遞差傳異象。
三、得視需要與合宜之差傳機構配搭差派本會宣教士。
第03條 經費來源
一、所需行政費於每年度本會經常費中編列預算。
二、差傳事工所需之補助、事奉等相關經費,由差傳基金中支應。《差傳基金使用管理規定》另訂之。
第04條 組織
一、本組織定名為「差傳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組員不少於五位,最多八位,其中至少應包含三位傳道人。
組員應為對差傳事工有負擔和熱忱,並具一定程度之經歷與認識,願意委身投入者。
三、本小組設小組長、副小組長各一名。
四、本小組得邀請資深宣教士,資深宣教機構牧者同工,或宣教士母會牧師等若干名為小組顧問。顧問為無給職,但可按本會規定請領開會之交通費用。
第05條 小組職責
一、年度預算之編列及年度事工報告。
二、遴選、訓練宣教士及協助安排差傳機構或服事工場。《宣教士之遴選差派須知》詳如附件。
三、負責本會宣教事工之發展、連結、整合,及協助推動地方教會對差傳的認識和支援。
四、處理本作業規定之相關事宜。
第06條 職務分工
一、小組長之職責
(一) 為本小組之代表,指導及綜理本小組一切事務,並召集及主持會議。
(二) 規劃差傳事工之拓展,異象之傳遞。
(三) 差傳教育之策劃推動。
(四) 宣教士遴選成果提報執委會評定接納。
(五) 代表本會與其他差傳機構聯繫與交流。
二、副小組長之職責
(一) 協助小組長處理指定之小組事務。
(二) 擔任小組之連絡人,負責各項連絡事宜。
三、顧問之功能
(一) 推動本會差傳事工之協助與諮詢。
(二) 協助處理宣教士差傳產生之問題、糾紛或危急情況。
(三) 提供普世差傳最新資訊和閱讀資訊供小組參考。
第07條 會議
一、本小組每年最少應召開兩次例會。
二、小組長如認為有必要,得召開臨時會。
三、會議之召開需有三分之二組員出席,始得開會。
四、組員應準時出席會議,以盡組員職責;如無法出席應事前主動請假。
第08條 未盡事宜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由差傳小組小組研擬解釋提執行委員會通過後據以執行,必要時得修改條文。
第09條 實施及修改
本作業規定依第27屆第2次代表大會授權,由差傳小組研修提案,經執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公布實施日:
